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12********4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04民初2871号
案号
(2021)湘0304执20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本金473000元、利息(含罚息)10093.01元,合计483093.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925%从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日止);二、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10000元;三、彭高锋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460元,由彭高锋、湘潭市鑫畅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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