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1635号 |
案号 |
(2021)湘0523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杨辉与被告刘志均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由被告刘志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辉支付的预付款120000元;驳回原告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刘志均负担。上述应支付的款项由被告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