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633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58,539.21元。二、被告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保险费35,568.96元。三、被告弭庆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金红承担,被告弭庆伟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案件受理费2,1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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