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连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5********0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1350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0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怀艳、肖连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树支行借款本金39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借期内利息利率标准按10.8%执行,罚息及复利标准按16.2%执行);二、被告李志友、唐会芝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8.00元,保全费4,020.00元,共计11,4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怀艳、肖连友、李志友、唐会芝负担11,4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7,4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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