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1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802民初2814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恢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原告李银广各项损失754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李银广各项损失34099.3元,合计41640.3元;二、被告王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李银广各项损失29059.5元(包含被告王林平垫付的医疗费6270元);三、驳回原告李银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和被告王林平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