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3********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802民初1244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恢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3月6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王莉在其抵押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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