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伟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9********1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802民初1093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3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伟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按月利率9.26‰计算,之后按月利率13.89‰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晓刚、杨娜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晓刚、杨娜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张伟良追偿;三、驳回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2109元,由被告张伟良、王晓刚、杨娜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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