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乃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2民初1849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恢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姚乃锦、李万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本息共计605,615.45元,并从2019年6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复利,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二、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对姚乃锦、李万和抵押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汉碑路269号z2(栋)3单元2层13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70945号、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70946号】以及a23(栋)1层2-2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70947号、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70948号】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姚乃锦、李万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8元、财产保全费4,020,总计8,948元,由姚乃锦、李万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