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四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2********1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3民初885号 |
案号 |
(2021)川1803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姚帅与被告韩四芬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韩四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高燕婷439908.19元;三、驳回原告高燕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3元,保全费18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7023元,由原告高燕婷负担492元,被告韩四芬负担6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