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2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恢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博、李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贷款本金1,870,000元及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已产生的利息、复利111,189.42元,并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对王博、唐建伟抵押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路1层87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雅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41,产权证书号:雅房权证雨城字第0095798号、00957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雅市国用(2013)第41113号]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唐建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王博、李丹追偿;三、唐建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建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王博、李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1元,由王博、李丹、唐建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