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跃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3********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民初1942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1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雅安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树根、郑跃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祝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元(已经减半收取),由雅安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树根、郑跃军共同负担,此款祝雅已垫付,雅安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树根、郑跃军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祝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