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521民初806号 |
案号 |
(2021)黑0521执恢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31853.25元;并以2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53‰计算,一并给付2016年4月6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魏志刚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应以魏志刚、王文婷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魏志刚名下的位于集贤县兴安乡卫生院南王小龙楼南数第9号建筑面积94.20平方米商服房屋(集兴房权证兴安乡字第20100032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案件受理费5527.80元,减半收取276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志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