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惠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02********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322民初4234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恢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秦海东与被告钟惠勇、张红兰于2017年7月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二、限被告钟惠勇、张红兰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7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等3500元,合计73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秦海东负担875元,由被告钟惠勇、张红兰负担8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