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81********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781民初1692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恢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赖洪峰与被告严田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352.24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圭岗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被告赖洪峰与被告严田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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