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赖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3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81民初1692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恢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赖洪峰与被告严田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352.24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圭岗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被告赖洪峰与被告严田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