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4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33刑初95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翟建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翟建华退赔河北银行赵县支行人民币800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