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CN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1民初4791号 |
案号 |
(2019)苏0681执3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兵、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汉生、顾近芳的合伙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共同归还原告黄汉生、顾近芳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汉生、顾近芳补贴款35万元。三、驳回原告黄汉生、顾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计1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0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汉生、顾近芳负担400元,被告刘兵、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尹陆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MA1WGXCNXJ |
登记机关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溧阳市昆仑街道润杨路9号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