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2民初116号
案号
(2021)皖0211执2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季平偿还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24.42元,利息10319.99元,合计为109244.41元及后期利息(从2020年11月9日开始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原告已预交至繁昌区人民法院),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至南陵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皖0223财保71号),合计3604元(已预交),由被告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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