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5773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5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代桂兰借款17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5月29日;自2021年5月30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代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缪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