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01********2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4民初4589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9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吉辉、熊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昕虹借款本金166017.94元,并自2020年10月3日起以166017.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二、被告侯吉辉、熊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昕虹资金229149.7元;三、驳回原告丁昕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被告侯吉辉、熊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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