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01********2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4民初4589号 |
案号 |
(2021)湘0104执9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吉辉、熊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昕虹借款本金166017.94元,并自2020年10月3日起以166017.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二、被告侯吉辉、熊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昕虹资金229149.7元;三、驳回原告丁昕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被告侯吉辉、熊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