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武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7********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民终1569号
案号
(2021)湘0527执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64号民事判决;二、由李武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苏少波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52.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自2017年1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李武源已支付的利息18300元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苏少波负担852元,李武源负担37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苏少波负担1704元,李武源负担749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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