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达优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3********J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2民初1979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2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树亮、张春泉、任天涯、黄久爱、黄明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致合弘汇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900万元;二、由被告湖南达优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刘树亮、张春泉、任天涯、黄久爱、黄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刘淑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淑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树亮、张春泉、任天涯、黄久爱、黄明阳追偿。四、原告深圳前海致合弘汇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湖南达优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643.84万元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致合弘汇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870元,由被告湖南达优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刘树亮、张春泉、任天涯、黄久爱、黄明阳、刘淑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树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MA4LBQJ720 |
登记机关 |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九华大道北路3号二号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