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成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9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1349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成浩确认结欠原告赵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6300元,合计人民币226300元。原告赵杰附条件让与利息16300元,被告邹成浩于2021年5月22日前归还利息5000元,于2021年6月22日前归还利息5000元,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于每月22日前各归还本金20000元,于2022年1月22日前归还本金800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就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226300元按被告未付部分(含未届履行期部分)及就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69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合计人民币4214元,由被告邹成浩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5月22日前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