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2749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1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波、武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合计利息、罚息70068.55元(截止至2019年9月5日合计的利息、罚息),并以本金40万元按罚息利率18‰支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波、武利英追偿。三、驳回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6元,由被告吕波、武利英、沙河市靓晶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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