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3********0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402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1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冰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六、被告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冰已经迟延偿还的15万元本金的利息69700元。七、驳回原告韩冰对被告杜欣伶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79元,减半收取14190元,由被告吕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