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路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02********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4民初11963号 |
案号 |
(2021)湘0104执11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凌栋偿还本金47500元,并支付垫付手续费120元;二、被告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凌栋支付逾期利息6553.44元(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47500元或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凌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凌栋负担450元,由被告路刚负担7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