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民终1870号
案号
(2021)赣0102执3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三、符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印件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108158.4元;四、驳回熊印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530元(熊印件已预交),由熊印件负担1205元,符海燕负担343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65元(符海燕已预交),由符海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36元(符海燕已预交),由符海燕负担6719元,熊印件负担101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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