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民终1870号 |
案号 |
(2021)赣0102执3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三、符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印件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108158.4元;四、驳回熊印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530元(熊印件已预交),由熊印件负担1205元,符海燕负担343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65元(符海燕已预交),由符海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36元(符海燕已预交),由符海燕负担6719元,熊印件负担10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