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2民初1607号 |
案号 |
(2019)湘1002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 552 030元,利息114 407元(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算从2015年12月16日计至2016年5月30日,此后另计),合计3 666 437元;二、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1 520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 677 957元,限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对此,被告王海平、朱小丽、李小红、唐菲菲、李丽娟、侯鸿飞、陈勇、郑超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小红、李丽娟、陈勇的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10号北湖网贸商城二三楼商业用房(他项权证号为:郴房他证北湖区字第514007874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王海平、朱小丽、李小红、唐菲菲、李丽娟、侯鸿飞、陈勇、郑超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 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 511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783元,由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王海平、朱小丽、李小红、唐菲菲、李丽娟、侯鸿飞、陈勇、郑超男负担40 7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734768967Y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