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7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2105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劲松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劲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吴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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