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2708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6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维德借款1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公告费600元,两笔费用合计688元由被告韦华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王维德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韦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维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第4页共4页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