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2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1民初3348号
案号
(2021)皖0211执3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施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施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彭宗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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