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89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刑初245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绍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44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陈晶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起至2030年3—42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春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绍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张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424—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郭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天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25—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王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何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朱后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426—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朱道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胡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三、被告人黄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427—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黄为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任仕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十六、被告人蒋小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428—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七、被告人邾立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十八、被告人沙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九、被告人李悦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29—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被告人陈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一、被告人张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喻成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430—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三、被告人方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四、被告人张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张传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431—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六、被告人杨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七、被告人梁云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八、被告人胡梦清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九、被告人张绍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432—三十、被告人张传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一、对扣押查封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缴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其他依法扣押查封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理,对各被告人未缴纳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详见处理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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