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5********2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02民初8563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6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伟、陆敏侠、黄程欠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302000元,分六期付清,即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于每月的26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202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前付清,并将该款直接汇入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中(户名: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第3页工商银行艮山支行,账号:1202022319900396606);二、如被告黄伟、陆敏侠、黄程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剩余债权到期,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可一次性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以剩余款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继续计算利息;三、被告黄伟、陆敏侠、黄程按照协议内容结清全部款项后,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两日内将《分期付款提前还款/到期结清申请审批表》发送给被告黄程,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收到黄伟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分期付款提前还款/到期结清申请审批表》之后三十日内向被告提供皖a7t366号车辆登记证书及办理车辆解押手续的相关材料,并承诺在办理车辆解押过程中原告不再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四、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束,双方按协议履行后就此纠纷永无纠缠。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被告黄伟、陆敏侠、黄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