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615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0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韩旭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韩旭、韩井龙、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57450.11元;三、被告韩旭、韩井龙、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止2020年6月9日,利息为18466.47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四、如被告韩旭、韩井龙、徐娟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韩旭抵押的位于黑龙江省巴彦镇太平街生资住宅楼7单元6楼二屋一厨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1元,由被告韩旭、韩井龙、徐娟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韩井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