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3民初1451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3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方俊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济康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本息、罚息1007637.96元,并以100763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江西济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3元,减半收取709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6.5元,其中34元由原告江西济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2062.5元由被告方俊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