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5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5952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4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华芝、赵立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759.71元及利息6584.31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并给付自2019年7月17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尹吉兰、胡华利、杜霞、陈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8元,保全费1437元,由被告胡华芝、赵立荣、尹吉兰、胡华利、杜霞、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