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5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5952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4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华芝、赵立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759.71元及利息6584.31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并给付自2019年7月17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尹吉兰、胡华利、杜霞、陈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8元,保全费1437元,由被告胡华芝、赵立荣、尹吉兰、胡华利、杜霞、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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