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724********5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1民初368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4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于志刚偿还原告田良萍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于志刚向原告田良萍支付自2021年1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6720元,由被告于志刚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