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3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296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2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院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郑莉签订的编号为1202012016002449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与2021年1月15日提前到期;二、被告郑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截止到2021年1月15日的本金533808.23元、利息20157.53元、罚息239.52元、复利489.26元;二、被告郑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罚息(复利以20157.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上浮50%计算;罚息以533808.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上浮50%计算);三、被告郑莉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伴山人家2-1-701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18元,由被告郑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