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16********1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刑初121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德兵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鲁姜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侯勇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雷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余子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吴雨晨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海林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南康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罗佳辉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柳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李凡凯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杨瑞琪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卢伟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陈卢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依法追缴胡德兵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李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鲁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余子山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吴雨晨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李南康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杨瑞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李凡凯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卢伟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十七、作案工具银行卡41张、u盾11个、手机20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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