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4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3197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3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小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谢小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968元。三、驳回原告王士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小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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