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4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3197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3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小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谢小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968元。三、驳回原告王士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小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