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7********2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5民初556号 |
案号 |
(2021)冀1125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云飞、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富强借款本金26308.38元及利息1195.6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服务费2536元以及逾期后的利息、罚息(逾期后的利息、罚息,以26308.3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相超升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服务费和逾期后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于云飞、宋国华、相超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