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兆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3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81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借款本金4996616.36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150993.77元,2019年12月22日起之后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邱庆明、叶婷、邱兆远对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对被告邱庆明名下位于巢湖市安得开发公司政府广场4幢二层,巢湖市政府广场安得楼4幢1-3、a-c两处房产【房地权证巢湖市字5第311858号、311859号,巢国用(2015)第0520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30元,本院减半收取23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15元由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明公司)、邱庆明、叶婷、邱兆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