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丽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3********0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22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223执1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丽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隋旭东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其中自2013年4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6,47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韩丽峰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丽峰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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