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22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223执1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丽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隋旭东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其中自2013年4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6,47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韩丽峰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丽峰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