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卓文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4********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2156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50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卓文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伟明偿还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卓文靖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卓文靖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6.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26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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