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3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2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铸向原告韦新桥支付劳务费38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1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