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一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605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怡平借款本金134770.5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3477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怡平律师费损失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600464)6三、驳回原告邹怡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17元,由原告邹怡平负担69元,被告陈一飞负担2848元。被告陈一飞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1515865)。原告邹怡平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不应由其负担的2848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