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2********1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04民初985号 |
案号 |
(2021)鄂0304执10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付利息、2020年3月1日日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付罚息;二、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卢军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30号13幢3-11-3房屋(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62023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祁燕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十堰飞诺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方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祁燕、十堰飞诺工贸有限公司、方英、陈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卢军追偿。-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卢军、祁燕、十堰飞诺工贸有限公司、方英、陈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