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海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5********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35民初15号 |
案号 |
(2021)冀0435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海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芳借款117519.64元及相应损失(以117519.64元为基数,以2019年5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秀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袁海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