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9********0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929民初1072号
案号
(2021)冀0929执1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本禄借款本金15万元;二、驳回原告马本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马本禄负担200元,由被告李滕飞负担1650元。鉴定费9720元,由被告李滕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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