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7********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858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恢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静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截至2019年6月24日止信用卡透支本金17111.61元、利息1680元、费用(滞纳金、违约金)5561.74元,以上共计24353.35元。二、被告黄静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7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财产保全费385元,合计7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