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长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30********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2016号 |
案号 |
(2021)冀1125执1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洪军、闪丽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79600元及利息27461元(该利息金额计算至2017年2月5日),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按借款本金796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龚长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赵洪军、闪丽娟、龚长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